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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陷路中大坑 乘客获赔18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8:20 重庆时报

  

摩托陷路中大坑 乘客获赔18万(图)

  时报图形雷冰制本报讯(记者张力)搭乘摩托车的徐泽芳被公路中一个未设警示标志的深坑绊成三级伤残,经过1年多的周折,昨日,徐泽芳盼来了永川市法院的判决:该道路的所有人、该路段的施工方、摩托车驾驶员都有过错,三被告共同赔偿徐泽芳180870.5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重庆首例判决道路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案件。

  摩托陷大坑摔晕乘客

  2003年12月4日晚8时许,永川市朱沱镇的徐泽芳搭乘熟人梁波的摩托车前往永川市大河乡。经过五朱(五间—朱沱)公路段时,摩托车突然冲进了路中一深约2米的大圆坑,徐泽芳被摔出几米开外,当场昏迷不醒。后经永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泽芳为三级伤残。徐的家人事后得知,肇事大圆坑是公路承建方为修建收费站而专门预留的。

  事发后,永川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梁波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方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昌州公司)修建公路竣工后仍在路中留置路坑,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昌州公司的异议,永川市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先后作了3次认定,最终仍认定梁波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重庆市汇龙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龙公司,隶属昌州实业公司)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徐泽芳无责任。

  生活难自理索赔84万

  拿到交警大队的“终局裁定”后,2005年3月,徐泽芳将五朱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事路段的施工方汇龙公司,摩托车驾驶员梁波统统告上法庭,向三被告索赔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84万余元。庭审中,徐泽芳的代理人诉称,徐在事发后虽经长期治疗,但生活始终不能自理,“她现在全身瘫痪,每天只能与轮椅和病床为伴,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连思维能力也严重受损,有时甚至连家人和亲属都不能辨认。”徐的代理人认为,三被告在此次事故中都有过错,且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担责赔偿18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朱路通车后,无论是该道路的所有人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该路段的施工、维修保养人汇龙公司,都没有在大坑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汇龙公司在大坑附近摆放的石块对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三被告都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三被告赔偿徐泽芳各项费用共计180870.58元,其中梁波赔偿72348.58元,永川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龙公司各赔偿54261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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