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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分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8:31 贵州都市报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见义勇为而被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张德军去年在驾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夺者时,和抢夺者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一名抢夺者死亡,另一人受伤。尽管事后张德军没有被警方追究责任,但两名抢夺者的家属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56万余元(据11月1日《工人日报》)。

  据悉,因见义勇为者被告上法庭,在当地引起了司法界和广大市民的关注与激烈争议,不少市民担心,如果见义勇为要付出法律代价,那么今后就更没人会挺身而出了。

  依我看来,张德军的见为勇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歹徒抢夺的物品不大,但关键时候由于他的出手,才制止了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了他人财产,正因为如此,所以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了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

  但是,见义勇为并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更不该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两名抢夺者尽管实施了不法行为,虽然可恨,但他们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德军等人在闻讯开车追击骑摩托车逃窜的抢夺者的过程中,紧逼摩托车,导致两车并驾齐驱,相距仅约1米,最终在追赶至立交桥时两车相撞,造成两名抢夺者一死一伤。虽然张德军只是为了制止抢夺者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没有伤害二人的主观上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法律。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注重对所有生命的人文关怀,这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抢夺者的生命也是生命,他的行为固然十分可耻,我们也有理由根据法律法规严加惩治,但决不能借此忽视其固有的生命权。所以,见义勇为者并不具备“生杀大权”,见义勇为的核心也应当只是制止侵权行为,而不能超过必要的度。如果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以后大家看见小偷就打死,看见有人抢夺就撞死,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道德风险。

  所以,我觉得无论是张德军当初的得奖,还是现在当被告,都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得奖,表示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精神的肯定和弘扬;坐上被告席,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对他的行为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框架的一种惩罚。

  作者:涂豆山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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