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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代理“律师”私签损害协议,起诉开发商 业主一败再败 省检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1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 实习生王娟)深圳一宗关于“现代苑”的房产诉讼最后的焦点转向对“黑律师”的声讨。在汪某作为业主代理人与开发商签下协议后,业主黄某认为对己方利益损害严重,遂将开发商诉至法庭。在法院两审均判业主败诉后,广东省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并于昨日在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

  业主不满“律师”私签协议

  黄某称,1998年他花费90多万元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现代苑”一套百余平方米的房子,但开发商深圳国企公司并未按时交付,也未按时办理房产证,承诺的进口电梯也没有兑现。黄遂委托自称为律师、法学博士的汪某为全权代理人,与开发商交涉。小区154户业主中的70多位也找汪做代理人。2000年7月,汪与国企公司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称国企公司一次性补偿小区业主人民币230万元,并对四部电梯进行检修,小区业主不再追究国企公司的其他责任。

  这份协议签订后,一石激起千层浪,黄的另一代理人张维新后经深圳市律协确认,汪并无律师资格,同时张认为,汪在代表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时,签下的协议严重侵害业主利益。2000年8月,黄对汪撤销了授权委托,并于当月底以开发商延期交楼、电梯不符合约定、逾期办证为由,起诉到福田法院,请求支付违约金73469.12元。

  两审法院均认为代理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黄与国企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国企公司未按时交付构成违约,但黄的委托人已就相关问题与违约方达成书面协议。虽然事后黄撤销了对汪的授权委托,但对此之前的代理行为应予以承认。据此,法院驳回了黄的诉讼请求。二审深圳市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广东省检察院对深圳市中院的判决提出了抗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省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中称,汪的委托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且事后未经代理人追认,协议书应视为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履行了协议,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

  代理人指汪某侵吞巨款

  昨日,业主代理人张维新提着两大包诉讼材料出现在法庭,旁听席上每来一个小区业主,他都要拿一份“材料”派发。庭审中张称,汪签收国企公司230万元的赔偿收据为假,小区业主没有收到一分赔偿,这些钱都被汪侵吞。在张出示的收据复印件中,盖的是某计算机公司的公章。

  张还将更多的意见放在对汪的指责上,如同他在材料中所称,指汪为黑律师,非法收取律师费,越权代理。张与汪的纷争持续已久,在双方的互相指责中,张还以汪侵犯其名誉为由,将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钱,后以张证据不足败诉告终。

  昨日的庭审未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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