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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受贿案终审 张小川被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1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据人民法院网消息10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张小川上诉,维持原判,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陕西高院终审维持了张小川之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的判决。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重庆有线台)台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其弟张天生接受时讯公司请托,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张小川即签字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并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事后,为了表示感谢,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张天生也告知了张小川。

  1998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及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简称好望公司)承揽到重庆有线台影视频道的广告代理业务。其间,张小川还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好望公司与重庆有线台在广告代理中的纠纷。该公司经理周某为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小川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

  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广电局局长期间,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广电局播音员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为重庆有线台广告部副主任、主任、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为了感谢张小川在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为继续得到关照,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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