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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题研究⑥)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民主的重要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9:27 检察日报

  司法民主是人类司法程序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它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通过这种参与来达到制约司法的目的。就我国而言,司法民主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的过程中,遵循民主原则的一般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保证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参与检察民主进程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反映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

在要求,是人民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使民众易于接近司法,便于参与司法,有效地监督司法,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的重要举措和体现。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宪法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

  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守护者的至高角色,但是孟德斯鸠早已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必须面对和回答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从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看,它不仅与司法民主的进程密切相关,与反对司法专制和司法擅断不可分离,而且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司法民主、检察民主的要求。民主政治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政治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带有终局特色的实质性权力交由人民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表现。我国的检察权从根本上讲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同时,检察权又是极为重要的国家权力,让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行使检察决策监督权,是民主政治的反映,是司法民主的直接标志。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更加直观地体现民主政治。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成为我国实现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是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的监督与促进。

  民主是现代执法理念的基石,人民参与是司法民主的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制约,体现了检察权在一定范围内从程序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理念。

  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领域实现人民监督权的一项新举措

  “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科学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人类司法文明的发展就是逐步引入权力制衡理论的过程。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特点,即既受人大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而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其本质是一种司法弹劾权,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滥用职权、侵权以及渎职行为,进而规制公权力的运行。在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具有规制公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寻租”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本身,也不能忽略或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强自身规制上下了很大功夫,如在领导分工上,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分别由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实行上级院备案审查、错案追究等制度,收到了一定实效。但是,对处于权力比较优势地位的检察长、检委会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决策、指挥及裁量权如何进行有效规制,仍是检察实践中的难题。人民监督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和制衡,在司法领域又为人民监督权的实现开辟了新的途径,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如前所述,不论是人民参与,还是人民监督,宪法和现行法律都有原则性要求,但是,这些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难以操作。权利只有在相应的程序下才能实现,否则将呈现“无程序、无权利”的尴尬局面。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设置刚性程序,把人民监督引入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之中,实现了人民监督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增强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切实彰显了司法民主。

  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核心问题是以人为本。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在于司法公正。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是司法公正,衡量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标准仍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对司法不公的指责同等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要树立科学的司法观念,保持实体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使检察机关第一次跳出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寻求完善监督机制的惯性思维,主动将法律并无规定的外部监督力量引入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监督环节,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提升了法律公信度。这种程序设计,增加了程序的透明度,拉近了国家与人民的距离,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也都更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吸纳不满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法律生活,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其法治意识,从而使实现司法民主具备更好的前提条件,使人民群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主体作用得到更加积极充分的发挥。(作者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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