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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服务年限 单位不能收回房改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天法宣) 职工未满约定的服务年限自动离职,单位要求收回已售出的房改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日前驳回了单位以原价购回该房改房的诉讼请求。

  单位:擅自离职房改房应收回

  1993年,四川自贡的医生余某调到广东省某职工疗养院工作。1998年,余某与单位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以20151元买下天河区瘦狗岭路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条件是余某须为农垦系统连续工作10年,“在服务期内被开除或自动要求辞职、离职或自动要求调离农垦系统的,原产权单位有权按原价购回房地产权”。签约后,款付房交,并办理了房产证。

  2000年5月,余某请假赴美探亲,此后一直未回原单位上班。2001年9月,单位决定对余某作自动辞职处理。单位认为余某未满服务年限,违反约定,于是起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以原价购回余某的房改房。但余某坚称,自己系依法按成本价购得了该房改房,单位不得收回。

  法院:服务年限条款不具约束力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关于公有房屋进行房改后的服务年限限制,已被有关文件规定所取消,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的关于被告购买房屋须为原告或其系统服务年限限制不再具备约束力,“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产权人所有,单位在进行房改后以未服务一定年限而要求被告退还公有住房的理由不当”,故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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