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游突跳车脑袋受伤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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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王俊通讯员陆丹)广州一名初中生小刚(化名)高高兴兴地去参加科普游,谁知在坐游览景点的电瓶车时摔伤,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究竟该谁对他的受伤负责,组织科普游的学校、承办旅游的旅行社还是游览景点的经营者?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学校不需承担责任,旅行社和游览景点经营者要赔偿给小刚约1.5万元。 大喊“要跳车”司机没制止 去年11月8日上午,小刚同学校其他106名师生一起去“广州水果世界”参加科普旅游。这次旅游,学校与广东粤某旅行社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小刚等人被旅行社送到之后,转由“广州水果世界”的开办经营者广州市果树科学研究所接待。该所派出了司机(兼导游),驾驶着电瓶观光车,乘载着师生到各个景点进行游览。当电瓶车行驶至距离终点约200米时,小刚站起来大喊“我要跳车了!”当时车上没有老师和导游,司机也没有停车及制止小刚。当车驶至离终点约10米并减速转弯时,小刚突然跳下车,结果摔倒在地,导致颅脑受伤。 事后,小刚住院用去医疗费2.8万多元。在与有关当事者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小刚将旅行社、果树研究所告上法院,索赔逾10万元,学校则作为第三人参诉。 被告均称自身没有过错 庭审中,三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任。果树研究所指出,电瓶车的挡风玻璃标明了警示字样。学生上车前,该所司机和旅行社导游均向学生提示注意安全,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指出,根据合同约定,他们的义务是将学生平安送达景点,到景点后则由果树研究所负责接待。小刚受伤是他主动跳车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学校也表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刚是一个未成年人,作为旅游者,其监护的责任应转移到景点。 白云区法院认为,虽然旅行社将景点内的部分旅游服务转由果树研究所履行,但仍应承担一定责任。果树研究所安排未考取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证的员工驾驶电瓶观光车,没有专门安排导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刚受伤主要是擅自跳车所致,对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小刚自己承担损失的七成责任,旅行社和果树研究所承担三成责任。判决旅行社和果树研究所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约1.5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