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商务部向零售业恶行开刀 打折不标原价视为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0: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日电据《北京晨报》报道,1日,商务部正式发布《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对导致行业情况恶化的零售商乱收费、限制竞争、长期拖延供应商货款的“行业毒瘤”进行根治。

  价格:不得高于促销前 如实说明打折原因

  针对某些促销品在返券期间,会把价格提高几倍的举动,《办法》明确规定,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同时,要如实说明打折、降价、特价的原因、期限,而且要明确标示商品原价,消费者可以进行比较,不标明原价或表示原价虚假的,视为价格欺诈。

  数量:限时段内商品应充足 限量商品数量要明示

  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商品的具体数量也要向消费者明示。连锁企业开展特价限量购物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店铺还应当将限量商品在各店铺的数量分配向消费者明示。

  质量:促销品质量要保证

  《办法》规定,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销售、掺杂三无过期商品,对促销商品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的,应当将质量瑕疵向消费者提前明示。时间:返券可以用10天。

  《办法》规定,消费者从获得返券时起至购物返券活动结束后10日内,均有权使用返券,有权使用返券购买所有收券商品,为消费者从容购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零售商因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售后:促销品可以退货

  《办法》规定,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退换。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开具,不得拒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