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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业主权益要重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52 黑龙江日报

  物权法草案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切实维护业主权益是必要的,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定的比例过高,建议降低比例。现实生活中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许多工作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经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此外,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建议分别规定。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对业主不利。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归业主所有。在现实生活中,“会所”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很少,归业主共有也很难经营。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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