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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转制侵吞公款合伙作案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52 黑龙江日报

  李某、高某借单位转制之机,采用公款不入账的手段,将其单位收取的租赁柜台费22万元据为己有,近日二人被判定贪污罪。

  李某、高某在任绥芬河市百货商店经理、副经理期间,陆续收取租赁柜台费22万元,李某指使副经理高某将此款不入账,让其以自己的名字将此款存入银行。

  1994年6月,该百货商店转制并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高某向李某提及此款时,李某产生了侵吞的动机,即安排高某将此款取出,两人各分得人民币11万元。

  近日案发后,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高某有期徒刑七年。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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