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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跳电瓶车摔伤公园旅行社赔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4:16 信息时报

  

学生跳电瓶车摔伤公园旅行社赔钱(图)

  公园配备观光电瓶车给游客提供了方便,也带来一串法律问题。(资料图片)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陆丹)学校通过旅行社组织学生到广州“水果世界”科普游,坐在观光电瓶车内的初一男生小涛大喊一声“我要跳车”后,从行进中的电瓶车跳下

摔伤。事后,小涛与旅行社和“水果世界”所属的科研所对簿公堂。白云区法院日前判决:电瓶车未配备专门导游;司机无驾照,听到未成年游客喊跳车时未采取措施;旅行社对旅客未尽安保义务,因此,两单位要为小涛受伤埋单三成15000元。

  2004年11月8日上午,暨南大学附中为了让学生增强科普意识,和广东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次科普旅游活动。该校107名师生(其中老师6名)来到广州市果树科学研究所(下称科研所)开设的旅游休闲景点“广州水果世界”参观游玩。

  到达后,师生们乘坐该园准备的电瓶观光车,逐一游览景点。电瓶车上没有导游,只有一名司机。结束全部景点游览后,大家准备乘电瓶车返回大门口。行驶至距离终点约200米时,初一男生小涛突然站起来大喊“我要跳车了!”但司机并没有停车,也没有制止,而是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离终点约10米并减速转弯时,小涛突然跳下车,并因失去重心摔倒在地。这一跳摔得可不轻,经医院诊断:小涛构成了中型颅脑损伤。

  事发后,小涛的家长调查发现,事发时驾驶电瓶车的司机并不具备驾驶资格。为此,小涛将科研所和旅行社诉至白云区法院,认为该司机超速行驶,酿出祸端,索赔10万余元。

  科研所认为,小涛受伤是其主动跳车所致,与司机有无驾驶资格并无关系。电瓶车也没有超速行驶。此外,电瓶车的挡风玻璃标明了“注意安全,车未停稳,请勿上落”的警示字样,该园已尽提示注意安全的义务;加上该电瓶车的性能合格,设有安全护栏,完全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设施的问题。

  旅行社则称,他们与学校签定旅游合同,只负责将学生送到科研所参观,之后的事情,该社不负责任。

  法院判决

  旅行社安保服务应贯穿行程始终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小涛的年龄,应该认识到跳车的危险,因此,其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但是,两被告是不是就无责了呢?

  法院首先否定了旅行社的说法。法院认为,暨大附中代表师生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小涛属于其中的一员,故小涛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旅游服务,并且该服务应贯穿整个旅游行程始终。本案中,部分旅游服务后转由科研所履行,但也不能因此免除旅行社的合同义务,而应对科研所提供的旅游设施是否安全、是否安排足够的导游或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进行协调、监督,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科研所园内驾电瓶车也得有驾照

  法院指出,针对小涛这样的学生游客,科研所更应尽谨慎的提醒和注意义务,但科研所却存在过错:首先,电瓶车司机没有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证,使电瓶车存在安全隐患;其次,该所不安排专门导游,单靠警示字样,无法确保未成年游客的人身安全。

  此外,小涛从大叫到实际跳车仍有一段时间和路程,按照电瓶车的速度及小涛所在的位置,司机是完全可以听到的,只要司机能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停车制止,完全可以避免意外发生,但司机却不管不问。因此,科研所应当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科研所和旅行社应赔偿30%即15000元给小涛。日后如还发生医疗费,小涛还可另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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