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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工伤事故不得双料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4:17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邬科实习生彭丹通讯员吴娇)中山市民唐女士参加了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一次因公出车祸后,该保险公司只向唐女士支付了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拒绝赔付医疗费。其理由是,唐女士已经得到了劳动局拨发的工伤补偿金,不能获双料保险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案经两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赔偿意在补偿损失,既然唐女士获得工伤补偿金在先,就不可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再获得额外利益,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告获工伤补偿后难索商业险

  2003年10月,中山市民唐女士所在单位以团体投保的方式,为包括唐女士在内的3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2004年3月的一天,唐女士在下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意外发生后,她被送至医院抢救,总共花费了医疗费6419元。出院后,她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补偿,并很快得到了与医疗费相当的补偿金。

  随后,唐女士又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唐女士已从劳动局获得了工伤补偿,所以仅同意支付意外伤害生活津贴224元,而拒绝赔付医疗费。唐女士见无法协商,遂于今年1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获工伤补偿就已弥补损失

  中山市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对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对同一工伤事故可否重复赔偿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属商业保险,两者属不同性质,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且唐女士所在单位为投保该商业险支付了对价,并不属意外的额外收益。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唐女士“双料赔偿”的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山中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的性质是弥补损失。本案中,唐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前,已申请并拿到了工伤补偿金,实际上最终并未支出医疗费,因此,她没有理由再要求获得商业保险金。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唐女士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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