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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物价局长辞职只能怪他"不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7:54 人民网

  评论由头:

  物价局长辞职的背后……(图文)

  现年46岁的张洪均,此前系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局长,而如今他已辞去局长职务,在家掌勺做饭。据他说,他辞职的导火线由调查一起教育系统乱收费引起。因调查并制止教

育乱收费遭到阻挠,物价局价格检查权被上收,公用经费被停拨,不堪忍受巨大压力的他,辞去了物价局局长职务。

  推荐参考:

  关注点一物价局违背了官场“潜规则”,故遭遇“官场软暴力”

  物价部门的做法毕竟有政策依据,特别是代表了广大老百姓的心声。所以,对物价局和物价局负责人的不满、排斥,就不能直接通过正当的、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要以种种隐讳的方式使物价局及其负责人知晓自己的“错误”并为此付出代价。于是,在物价局就出现了咄咄怪事:一是市领导上收了物价局的价格检查权,“连有人举报某电话亭多收一块钱这样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领导才能去检查”;二是省物价局补助市物价局的30万元经费被财政部门长期扣留,理由是“市直财力紧张”。

  物价局违背了官场“潜规则”,就会有人对物价局及其负责人的工作处处设阻。物价检查需报市领导批准和市直财力紧张等,都是冠冕堂皇的理由。尽管物价局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却又找不出有力的证据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反抗。张洪均能够领会其中的原因,如果不愿意遵循“潜规则”行事,唯一的选择只有从官场“游戏”中退出。“张洪均现象”值得人们深思。

  关注点二:物价局长辞职的根本指向是权治还是法治

  司法之所以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于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即法院作出的终局裁判有作为执行根据,并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一个已然生效的判决,哪怕是不利于己方的结果,公众也应当学会坦然接受。如果对判决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请再审等权利寻求救济。无论如何,以“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部分业主的行为实难称正当。

  然而,这些业主在“拒不履行”上的错,也不必然导致“司法拘留”的后果。毫无疑问,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司法拘留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排除妨碍的措施,它不是、更不应成为一种执行措施。

  关注点三:物价局长被迫辞职只因“死脑筋”

  制止教育乱收费,是老百姓的愿望,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官样文章是不是当真,在多大程度上当真,在具体操作上如何落实领导的真实意图,需要下属琢磨、意会,这就是所谓的“潜规则”。阜阳市物价局在对学校进行调查之后,发现所谓的“还贷费”、“择校费”、“借读费”均存在不合理地方,于是或下发通知予以纠正,或与相关部门交涉要求更改。殊不知,这种“死脑筋”做法,违背了官场“潜规则”,也触犯了相关官员和部门的利益。

  编辑点题:

  安徽阜阳市物价局制止教育乱收费不仅没得到支持、理解,反而招来一系列的指责。市教育局以部分学校校长、教师要上访为由,要求市政府出面干预。市政府采取一些措施“干预”之后,物价局局长张洪钧感到“外部工作环境恶劣”只好辞职。对此事您有何看法,欢迎网友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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