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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雨夜救人致一死两伤 医院公路局各半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20:11 红网

  红网东安11月2日讯(通讯员 卿敬鑫何甲元)120急救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不慎撞在未拆除的收费站房柱上,造成120急救车严重毁损、车上医护人员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10月31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东安县公路局赔偿损失15万元。

  急救车雨夜救人致一死两伤

  2004年5月2日凌晨1时,东安县120急救中心电话铃响了,县城郊区一居民突发疾病,向县人民医院求救,要求医院派急救车紧急救助。接到电话后,县人民医院医生唐大甲、护士周代玲顾不上正下着的倾盆大雨,立即登上120急救车向郊区进发。

  急救车一路飞疾,不到10分钟,就来到城郊结合部的207国道原官田收费站路段。这时,雨越下越大了,急救车驾驶室前的挡风玻璃上的雨柱如无数条蜿蜒的蚯蚓倾泻下来,车前的雨刮器似乎失去了作用,只是徒劳地上下刮动,车前的大灯也被雨幕遮挡住了,只照见车前不到10米的路面。司机陈乙桂一时被雨迷住了视线,当其发现原收费站尚未拆除的路障时,正欲采取紧急措施时,已为时过晚,由于车速过快,120急救车径直撞在收费站未清除的房柱上。司机陈乙桂当场死亡,唐大甲、周代玲均负重伤,急救车严重受损。尔后,唐大甲、周代玲等人被闻讯赶来的人们送入医院抢救。

  经大力抢救,唐大甲、周代玲方才双双捡回一条命。经鉴定,唐大甲构成8级伤残,其与周代玲经住院治疗200余天方才伤愈出院。

  公路局拒赔偿被推上法庭

  执行急救任务造成120急救车毁损和医护人员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给医院和死伤者造成了巨额损失,又该找谁要个说法呢?

  就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月后,医院有关负责人和死伤者的家属找到东安县公路局,要求公路局对此予以赔偿。公路局以其非收费站的拆除人,而且认为医院及死伤者提出的赔偿数额过于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2005年4月26日,东安县人民医院及死者家属蒋淑玲和受伤的医护人员唐大甲、周代玲不约而同地将东安县公路局推上了法庭。分别要求公路局赔偿车辆损失费、死者安葬费、残废赔偿金及伤残者的住院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33万余元。

  双方法庭上唇枪舌战激烈交锋

  5月23日、8月16日、10月19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东安县人民医院院长陈铸亮和其他的三名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东安县公路局局长杨文正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当地先后有800余名群众旁听了此案的整个审理全过程,可容纳300余人的审判大厅被旁听的群众挤得个水泄不通。法庭上,双方就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唇枪舌战的激烈交锋。

  原告东安县人民医院诉称:120急救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因被告在拆除收费站的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急救撞在收费站未清除的房柱上,造成120急救车严重受损,造成损失44854元,被告对此应予以赔偿。

  死者家属蒋淑玲诉称:其丈夫陈乙桂在执行急救任务时,与收费站房柱相撞,导致陈当场死亡,给其家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安葬费、赔偿金等费用174352.7元。

  原告唐大甲、周代玲诉称:其执行急救任务时,乘坐的120急救车与收费站未拆除的障碍物相撞,致使伤残,分别造成损失69967.4元、33895.14元,而其只是乘坐车辆的人员,非驾驶人员,与事故发生的原因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要求被告对其损失如数予以赔偿。

  被告东安县公路局则辩称:虽然207国道官田收费站是属其所有,但原收费站是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其非收费站的拆除人,也没有参与任何拆除方面的工作,更不知道拆除的进展情况。而且,在拆除过程中,警示标志的设置与否应由具体拆除施工人员负责,况且收费站拆除后,已不属其所有和管理,其已非责任主体,对此起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与被告及双方的律师针锋相对,就引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战。一时间,双方争执相持不下。

  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15万

  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安县公路局作为207国道官田收费站的管理机关,在收费站拆除后,未及时清理公路上尚余的障碍物,使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瑕庇,是导致120急救车严重受损、医护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虽然,公路局不是拆除收费站的施工方,但作为收费站的管理人,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此起事故的责任主体。而120急救车驾驶员陈乙桂在下雨天气恶劣、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行驶速度,而且事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因此,人民医院与公路局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

  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三次进行公开审理后,并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院组织的几次调解都没有成功。为此,法院表示将择期作出判决。10月30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安县公路局赔偿原告15万元,即死者陈乙桂家属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87176.35元,分别赔偿唐大甲、周代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4983.7元、16947.57元,赔偿东安县人民医院车辆损失费10725.5元。

  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11月2日,东安县公路局将15万元的赔偿金全部交付给四原告。

  (稿源:红网)

  (作者:卿敬鑫何甲元)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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