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单位委托银行扣划工资 18名职工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37 新桂网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陈志高 实习生周小徐 通讯员徐坚 王强)南宁市某单位按制度委托银行扣划工资,杨某某等18名职工将单位和银行一同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产侵权纠纷的系列案件,法院认为银行扣划原告存款并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南宁市某单位为包括杨某某等人在内的单位职工在某商业银行

民主支行(下称民主支行)开设了发放工资的账户,并办理了户名为杨某某等人的个人活期存折。后来该单位制订并经职代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分配方案,并与民主支行签订了代扣工资的有关协议。

  2001年1月起至2005年6月,该单位委托民主支行从杨某某等18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划水电费、房租费、工会费、公积金、医疗保险、防洪费、工资调资折扣等,所扣款项均是作为财政统发的工资先转入杨某某等18人发放工资的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扣除的。

  2005年7月29日,杨某某等18人以民主支行扣划其个人存款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青秀区法院,请求民主支行返还2001年1月起至2005年6月止已扣划的工资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该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与民主支行订立的代理扣款合同,委托其从工资账户中,扣划杨某某等18人应向单位缴纳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及相关工资调资折扣,民主支行的行为没有过错,对杨某某等18人不构成侵权。故杨某某等18人要求被告停止扣划存款、返还被扣划款项及赔偿利息损失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东 作者:陈志高 周小徐 徐坚 王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