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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同姓不婚制与优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我国周代,有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这项制度规定,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或相隔几代,均不能结婚。《礼记》上说:“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指出:周人同姓不婚。

  《左传》载,郑人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晋语》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取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这都说明当时人对近亲婚配会带来严重后果已

有明确的认识。

  姓,产生于母系社会,最初是母系血统的标记。“姓”字从女从生,即只知生母,古姓多从女形:姜、姬、姚、嬴、姒等。父权制社会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姓仍然是血统关系的标记,即同姓者均有血统关系。周代正处在这一时期内。因而,姓有着“别婚姻”、“别种族”的作用。周人认识到,异姓婚姻可以“附远厚别”,避免同血统关系的人结婚,因而周人结婚前首先注意的就是“男女辨姓”。

  周代的同姓不婚制度,符合人类婚姻由群婚到一夫一妻婚进而消灭近亲通婚的历史趋势。同姓不婚制可以说是我们祖先用优生的观点指导建立的第一个以法制形式确定下来的婚姻规范。它对于中华民族的健康繁衍,起过重要的作用。

  吴足观文摘自《北京日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11月03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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