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行善:另类“紧急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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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15 中国青年报 |
据10月30日《新京报》报道,湖南省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沂华伙同局长丁某、副局长蒋某3人,私分了该县新华书店经理给予的回扣共计17万余元。2005年3月,丁某、蒋某被纪检机关查处,陈沂华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为逃避责任,便以某企业的名义将其中的5.5万元捐给了某乡村小学做建校款,并让对方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的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 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赃款行善”,这种颇为另类的紧急避责方式不由得让笔者想起了一个法律术语:紧急避险。当前,在许多贪污腐败分子的身上都可以看到另类“紧急避险”的影子。他们在觉察到事情不妙之前,往往积极采取种种方式和途径“漂白”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开脱免责。贪污就是贪污,助学的善举并不能为贪官的受贿恶行打上正义的标签。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值得警惕。 傅毅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