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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赔一命 再要倒赔钱》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5: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郭佳记者袁勇)昨日下午,彭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之前死者父母和校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死者父母提出的12万余元赔偿诉求。

  据了解,去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彭州市三邑中学初三男生王文(化名)等人围攻初一男生陈先龙,未满18周岁的王文出手击中陈先龙头部。之后,一名同学扶陈先

龙往教室走,刚走了20米远的距离,陈先龙突然倒地。教导主任得知此事后,立即拨电话请医生抢救,但医生到达时陈先龙已死亡。经鉴定,陈先龙因头部受伤致死。同年12月24日,学校与陈先龙父母陈本旭夫妻签订《(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陈先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合计51180.5元;学校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家属困难补助(含精神抚慰金)22879.5元。然而,陈本旭夫妻收到部分赔偿金后,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状告学校“不作为”,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8500元和精神损失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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