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款混入单位“小金库”被罚没 起诉领回个人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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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7:15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柳江)财会人员擅自将单位“小金库”款及个人存款混在一起,交由银行业务员办理“高息揽存”手续。后来,银行业务员因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由此牵出了一起颇有争议的存款纠纷案。尽管财会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但法院最终维护了这名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 “高息揽存”引来55万元 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4月22日间,柳州市商业银行屏山路支行出纳员何群,以内部办理高息揽存业务之名,先后5次让苏女士拿出55万元交由何汇入何的建行账户。尔后,何填写了《柳州市商业银行现金解款单》并加盖商行现金收讫章,交由苏收持。何在获得上述款项后,并未存入本单位。除向苏支付了“利息”6.1万元外,还支付苏3788元供其消费。2003年,何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去年3月被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扣押的赃款23万余元退还给受害单位屏山商行。 罚没“小金库”引纠纷 由于苏女士存入商行的55万元中,有29万元是苏负责保管的柳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小金库”的公款。去年3月,柳州市财政局下文对教科所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予以罚没处理,罚款128万余元从检察机关暂扣该所的款项中划缴上交国库。检察机关接财政局的文件后,将何群的暂扣款23万余元(含利息)作为教科所的“小金库”款项一起上缴了财政。后来,围绕着存款的兑付,苏女士与屏山商行产生了纠纷。今年4月5日,苏将屏山商行及其上级银行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25万余元。 当事人权益得到维护 今年5月19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屏山商行的原出纳员何群具有收取存款的职责,并掌管着代表本单位收取现金的会计签章。何虚构了高息揽存的事实后,原告将55万元交何存入何在建行的账户,虽然何违规出具了解款部门为“苏××”的解款单,但何是在职务范围内收取原告交来的存款,虽然解款单有一定瑕疵,但足以表明和确认何的真实身份及交易合法性,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与被告屏山商行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被告理应将此款项返还给原告。但是,原告明知高息揽储为严令禁止,解款单系对单位使用,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已获得的利息6.1万元和消费款3788元应冲抵本金。 此外,由于检察机关已将何群的暂扣款23万余元(含利息)直接作为柳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小金库”款项一起上缴财政,该款也应从本金中减掉。因此,原告主张返还25万余元,应由两被告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据此,鱼峰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应返还给原告25万余元。 编辑:杨东 作者:王缉宁 柳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