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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财经:个税法修正  为“劫贫济富”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7:59 人民网

  个税法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两处修改,修改后的税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详细内容>>>

  至此,广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终于水落石出,“1600”成了最后答案。应该说,酝酿讨论这次修改的过程是充分体现民主、反映民意的,最终的结果也把降低工薪阶层经济负担、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和照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很好的结合在了一起。人们有理由期待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更好的发挥税收调节器作用,使社会运作更加和谐。

  修改呼声:“罗宾汉税种”在“劫贫济富”

  

热点财经:个税法修正  为“劫贫济富”正名
现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为1980年所制定,在当时低工资、广就业、大福利的背景下,这个数字是当时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的20倍。然而,25年过去了,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个人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的标准,其他地区仍旧执行的是800元的“老标准”。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数十倍,却仍沿用过去的标准,等于变相地扩大了个税的征收面,将缴纳个税主力军集中到了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百姓的税收负担,这也是现行个税制度最受人诟病的一点。 而另一方面却是,由于个税信息化建设和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能有效地向富人征税。而且,由于对不同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高收入者往往容易利用多头开户、现金交易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而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反而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早前也有一份报告指出,在中国占总人口约20%的富裕人口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而在国外例如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据2005年5月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税收负担指数”排行榜,在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收负担指数”高居第二。一面是富人税负世界最轻,一面是中国税负全球第二,中国个税征收离公平的二次分配的初衷相距甚远,面临制度失效的尴尬。国外通常把个税称为“罗宾汉税种”,因为它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当前65%左右的个税来自工薪阶层,实在与该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如此尖锐的对立与矛盾也使得人们对现有个税体制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详细内容>>>

  立法听证会:中国法制建设的崭新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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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次修改个税法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它涉及到了所有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因为它在决策程序上的新意。一个月前的9月27日是一个普通的北京秋日,但是它可能注定要写入中国法制建设的编年史。这一天,个税扣除标准听证会在各方期许中顺利召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5年来,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高级别的一次立法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前,全国人大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众踊跃报名,从收到的4983件申请中遴选出最后的20名陈述人。在他们当中,有工人、教师、研究员、公务员等,东、中 、西部地区都有代表参加,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也有适当的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公众各方都有了一个阐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听证会全程直播,媒体广泛报道,公众高度关注。这次充满民意色彩的听证会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提升”,是建立公共财政、推进财政民主的一次制度创新。有人说,它和前不久全文公开《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样,都表明最高立法机关“开门立法”的民主取向,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对于与公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而言,一个更加公开、公众化,直接面向社会、倾听民声的立法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过程,通过这样的过程,不仅能使立法质量更有保证,而且有利于立法部门认真集纳民意,丰富和提高自身的立法智慧。详细内容>>>

  体现“量能负担”:工薪层每年减负3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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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最后定在1600元,是一个平衡、妥协的结果,而这种平衡和妥协却是民主的精髓之一,既凸显了对民意的尊重,也考虑到了中国目前个税的实际;既照顾了国家的“大锅”,也保证了公众的“小碗”。按照这个减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将降至26%左右,也就是说超过七成的工薪阶层不用缴纳个税。而财政减收280亿元左右,没有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所以应该说这个减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是适当的。而且,随着同时出台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全员全额扣缴、双向申报、双向核实等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的实施,相信高收入者在个税中的贡献也将会与其收入逐渐趋向匹配。因此,可以说这次法律修订对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以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详细内容>>>

  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减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并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标准的制定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据估算,工薪阶层每年可以因此减轻300亿元的负担。详细内容>>>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深化个税改革:“十一五”规划设立时间表

  客观的说,虽然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对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它只是整个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小部分,而且仅仅针对起征点等社会反响大、容易操作的环节还远远不够,要想真正解决“劫贫济富”的问题就必须在充分考虑税收征管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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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个税征收以“此消彼长”的方式分配国家和个人的收益,是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十一五”规划建议在谈及“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十一五”期间(最迟再有5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施行更公平合理的新制度。详细内容>>>

  政府主管部门: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税法

  要实现这个规划面临的难题将会非常多,留给相关部门的时间却并不多,确实需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才能完成。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有必要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今后将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基本设想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法;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详细内容>>>

  但是,公众对于改革的要求显然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目标,在对这次修改的议论中我们还听到了更多的建议:

  有媒体呼吁修改应该同样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利益。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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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认为个税应该考虑按家庭征收,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详细内容>>>

  更有媒体认为政府应该公开个税收入的使用情况,提高使用税收的透明度。详细内容>>>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分步实施。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形成、现金交易量大、个人收入严重隐性化的环境下,单凭对现行税法进行一些条款修改是达不到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的。而且根据国际经验,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一个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予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同时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境,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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