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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拒绝律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06 潇湘晨报

  因在调查案件当事人账户时遭到银行拒绝,湖南律师张松柏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告上法庭。这成为我省首例律师维护调查权的诉讼案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律师败诉(详见本报10月14日报道)。昨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布终审判决:律师没有强制调查权,人民银行可以不配合调查。

  焦点一:律师调查权限度在哪里?

  《律师法》第31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再次成为案件审判的焦点。张松柏认为,律师当然地具有调查权,因为律师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因此,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只能或者应当解释为被调查者可以程序性地做出同意与否的表示,而不包括被调查者可以任意拒绝律师的调查。否则,法律大可不必规定律师的调查权。

  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则认为:既然法律有“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规定,人民银行就没有法定的配合调查的义务。这一规定是明确的,无须争议。

  焦点二:银行保密密级如何?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人民银行保护存款人账户信息的义务界限在哪里。

  人民银行方面认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9条认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因此,人民银行自然负有对存款人基本账户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向律师提供查询基本账户的行为是合法的。

  而张松柏则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说,这个办法根本就不适用于人民银行。律师来调查,人民银行必须配合。另外,被告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该基本账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即便涉及了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特定当事人的隐私。因此,自己作为律师也会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依法执业,保守相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终审宣判:律师没有强制调查权

  庭审后,合议庭经过休庭评议,支持了银行方面的说法:律师可以进行调查,但在人民银行拒绝调查时,律师没有强制调查权,人民银行可以不配合调查。法院据此当庭宣判:驳回律师张松柏的上诉请求。

  对此,张松柏表示非常遗憾:“终审结果以司法机关的角度,对于律师调查权的保障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判断。”

  另有一些律师认为,目前大量诉讼、非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已经非常繁琐复杂,律师调查权利的弱势地位将导致更多的取证工作需要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收集,从而使法院继续承受“诉讼爆炸”带来的巨大工作压力,司法资源会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被占用并导致浪费。

  本报记者 黄志杰 实习生 刘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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