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告人不成反成被告,法院一审判决 虽没过错要补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0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台江农民张先美打官司错将潘长工列为被告。由此,潘长工以张先美诬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曾报道)。11月1日,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美对错列被告的行为无过错,但因该行为给潘长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遂判决张先美补偿潘长工交通、误工等费用35元。同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先美于2005年6月27日将原告潘长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潘长工

告上法庭,后经开庭确认,潘长工并不是张先美所应起诉的人,是张先美错将潘长工列为被告,即案件主体有误,为此,张先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原告潘长工以被告张先美错列被告,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及其他损失1371元。

  法院认为,鉴于张先美在提起诉讼时,将潘长工列为被告,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因为其行为确实给原告潘长工造成一定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法院宣判后,被告张先美不服,她认为,既然自己无过错,就不应该负补偿责任,她表示将提出上诉。

  作者:罗应滔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