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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妻子签合同惹官司上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4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余言

  【金陵晚报报道】一男子不幸患上肺癌后,无情地被公司“抛弃”,不仅停发工资还被拒绝报销医疗费。当双方对簿公堂时,男子发现,这一切都是他“冒充”妻子与别家公司签下合同惹的祸。

  据周春平介绍,他于1980年进入南京某砖瓦厂从事电焊工作,2000年6月该厂改制为砖瓦公司,周春平遂转入砖瓦公司继续从事电焊工。其间,砖瓦厂及砖瓦公司均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替他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2004年11月8日,周春平不幸被确诊为肺癌,随后住院治疗,截至2005年4月20日,花去医疗费5.1万余元。这笔巨额医疗费令周春平一家陷入困境,无力支付的他们想到了单位。可就在这时,周春平发现,他彻底被单位抛弃了。

  周春平说,自2004年11月起,因治病他没再上班,砖瓦公司随即便停发了他的工资,而对他提出的报销医疗费等要求,公司均一一拒绝。为此,周春平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5年3月2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砖瓦公司与周春平补签劳动合同,并为周春平缴纳2000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给周春平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的病假工资2480元;按照周春平提供的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按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医药费;逾期不支付的,砖瓦公司全额承担实际产生的医药费。

  因不服裁决,砖瓦公司向雨花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砖瓦公司指出,他们与周春平以前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周春平已于2003年8月与某供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由供电公司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周春平办理保险。虽然周春平仍在砖瓦公司工作,但砖瓦公司与周春平只存在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要求驳回周春平的仲裁请求。

  对此,周春平解释说,他确实与供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那都是为了帮妻子。“当时我为妻子在供电公司找了一份门卫工作,但因种种原因,该公司不与女性签订合同,于是,我就以自己的名义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我仍然在砖瓦公司上班。”

  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周春平虽与供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是其妻子在供电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周春平与砖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中断。

  据此,判决砖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与周春平补签劳动合同,并为周春平办理自2000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周春平患病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砖瓦公司承担。

  砖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春平自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6月的病假工资3968元。砖瓦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周春平先予垫付的医疗费5.1万余元,按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医药费,逾期不支付的,应全额承担实际产生的医药费;对于自2005年4月20日以后的医疗费,按照周春平提供的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按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逾期不支付的,应全额承担实际产生的医药费。

  一审判决后,砖瓦公司因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周春平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属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周春平确实如砖瓦公司所说,白天在砖瓦公司工作,晚上在供电公司门卫室值班。那么,因为我国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未规定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周春平与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并不必然产生与砖瓦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砖瓦公司不能以周春平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

  (编辑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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