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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线”区分规划紫线严守古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09 南方都市报

  “六线”区分规划紫线严守古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出台,紫红绿蓝黄黑线圈定范围各有开发要求

  本报讯(记者曾文琼)历史文化街区在规划时将画紫线保护,不得新建扩建;珠江两岸

、白云新城等重要城市景观的建筑将会限高。《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昨天上报广州市政府,如果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预计将在明年颁布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表示,制定该法规(下简称《草案》)是为了加强广州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一旦批准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骑楼 突出连续城市景观

  根据《草案》要求,将实行“六线”控制体系,也就是说在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将画出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据城市规划的专家介绍,这是广州首次以地方法规的方式来确定六线控制的具体内容。按照《草案》规定,紫线指的是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广州市内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有了紫线,不用担心对传统骑楼的改造会使其面目全非。按照《草案》的规定,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应保持原有历史风貌。更新和改造的骑楼应当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并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此外,还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对近现代优秀建筑进行保护,除超出使用年限已失去保护价值者外不得拆除。

  高楼 重要景观带要限高

  《草案》要求,在珠江两岸、城市中轴线、琶洲、珠江新城、白云新城和二沙岛等重要城市景观地区的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准备出台的《广州市珠江管理规定》将首次对沿江一线和二线的建筑高度进行规定,原则上沿江一线建筑不得超过24米,沿江二线不得超过42米。而白云新城不建高级住宅建商城的规划,也将限制它的建筑高度。专家指出,《草案》将上述重要城市景观列举在一起并限制其建筑高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这些广州重要城市景观的原有设计风貌,这一法规将对保护城区景色至关重要。

  《草案》同样对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限高,要求建筑高度应当符合文物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要求和保护措施。

  道路 重要路段永别开挖

  今后市民不用再担心因为市政施工而导致不少路段经常要“开膛破肚”了。《草案》要求各种管线工程应当结合道路埋设,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下列地区的新建管线原则上应当采用地下埋设,其中包括: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以南,东二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建制镇的镇中心区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西二环、北二环以南,东二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黄埔航道以北范围以及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白云区建制镇的镇中心区范围内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并要求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天桥 原则应设自动扶梯

  《草案》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必须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但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娱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增配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位。

  而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草案》则要求原则上应当设置自动扶梯。在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者宣传栏;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细解

  紫线内施工禁忌多

  《草案》规定,在城市紫线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在城市紫线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或者改变历史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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