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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处罚新规定施行 食盐须加碘才可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伟)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下称《规定》)已于本月1日正式施行,原《深圳经济特区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废止。新规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包括食盐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加碘后方可销售、医疗用不含碘的食盐实行定点销售等共28条。

  《规定》称,食盐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加碘后方可销售。食盐批发企业、转(代)批发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前款规定,将非碘盐作为食盐出售,或者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出售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非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食盐零售商将非碘盐作为食盐出售,或者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出售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销数量较大、或者多次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不含碘食盐管理,《规定》要求食盐加工单位加工不含碘的食盐,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非碘盐”;因生产、研究需要使用工业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购买;医疗用不含碘的食盐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市盐业管理机构指定并予以公告。

  在流通流域,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在地区一级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食盐零售商应当从所在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或者从所在地具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食盐;因生产、科研需要从国(境)外进口盐产品或者将出口盐转为内销的,必须经广东省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禁止销售液体盐(含天然卤水)或者使用液体盐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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