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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被裁决退还中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郑颖哲通讯员冯捷、王林辉)通过置业中介公司购买房产,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却因故无法完成房屋过户,购房者向中介公司索还中介费起纠纷。广州市仲裁委近日裁决了一宗房产置业合同纠纷,中介公司应退回代理费。

  梁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梁某委托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如置业公司促成梁某与孟某达成交易(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梁某同意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共7800元。《承诺书》备注条款还约定,如最终交易不成功,置业公司将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全额退还给梁某。后来,置业公司向梁某代收房屋定金并分两次向孟某转交了定金1万元,同时向梁某收取代理费3900元。后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孟某向梁某出售房屋。因为一直未能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孟某书面承诺,在确认房屋不能交易后愿退还1万元定金给梁某。

  梁某于是向广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裁决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孟某返还定金1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中介代理费3900元及利息。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关于置业公司能否收取代理费的问题成为关注焦点。经审理发现,双方当事人在《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中以一般条款约定,如置业公司成功促成达成交易(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则其可以收取代理费;但同时合同的备注条款又约定,如最终交易不成功,则置业公司应将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全额退还给梁某。

  仲裁庭审理认为,备注条款作为特殊条款其效力优于一般条款,所以能否收取代理费应取决于最终交易是否成功,因此申请人的说法有理,“最终交易”应指房屋交易过户,现最终交易未成功,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退回代理费,合法合理。仲裁委于是根据《合同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梁某的申请请求。(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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