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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问题,法官只能听信鉴定专家?——从香港世纪争产案看法官如何认定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0:14 检察日报

  主讲人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专业问题,法官只能听信鉴定专家?——从香港世纪争产案看法官如何认定证据

  前排左起:张卫平、高憬宏、何家弘

  新闻背景: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架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9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宣告王德辉在法律上死亡。王德辉曾于1960年、1968年各订有一份遗嘱。王德辉之父王廷歆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在1968年所立的指明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及执行人的遗嘱。而龚如心则向法院提交了据称是王德辉1990年所立但从未公开的第三份遗嘱,声言将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龚如心,并有王家当时管家谢炳炎的见证签名,但谢炳炎在出具证言后不久即病逝。

  2001年8月6日,争产案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若死者生前先后订立遗嘱,则以后者为准。因此,这场争产案的关键,即为确定龚所持1990年遗嘱是否真实。翁媳对王德辉遗产的争夺形成了两大“战场”:一场是以争论遗嘱有效性的民事“争产案”,另一场则是司法部门对龚如心是否伪造文件的刑事调查。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审法庭判定龚所持1990年遗嘱为伪造;2004年6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定龚上诉失败。然而,这场涉及绑架、隐私、遗产争夺的豪门恩怨最终峰回路转。2005年9月16日下午3时许,5名终审法院法官对“世纪争产案”作出最终判决,出人意料地推翻此前判决,一致裁定王德辉1990年遗嘱为其生前最后遗嘱,宣告龚如心胜诉,为这位“亚洲最富有的女人”平添近400亿港元的遗产。

  ■内地鉴定权威“铁三角”为何引人注目

  何家弘(主持人,以下简称何):本案一、二审的庭审焦点在于龚如心所持王德辉1990年遗嘱的真伪。当时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徐立根教授、中国刑警学院贾玉文教授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詹楚材接受龚如心聘请参与该案鉴定活动。由于三位是国内文检界首屈一指的权威专家,被香港媒体誉为“铁三角”。而对方聘请的鉴定人是三位美国专家,国内外文检专家如此针锋相对地较量尚属首次。胜或败,似乎不仅仅关系到三位国内专家之宠辱,也关系到如何看待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

  高憬宏(以下简称高):本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一是该案原被告均是名人,且遗产标的额巨大;二是内地最权威的“铁三角”鉴定专家在香港法院出庭作证,同台“竞技”的还有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地专家;三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免涉及到亿万豪门的发家史。另外,一、二审及终审法院法官依据同样证据所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对研究和借鉴普通法系的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

  ■鉴定结论在香港和内地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张卫平(以下简称张):本案是依照英美法系审理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专家所提供的证据与其他种类的证据并无重大区别,专家证人同样需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法官同样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与内地鉴定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内地法律同样也把鉴定结论作为七种证据种类之一,理论上对于鉴定结论也应该通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观念中鉴定人不是专家证人,在传统意义上鉴定人被看做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是法官认识手段的延伸。诉讼法仅仅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没有强调鉴定人必须出庭,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往往不出庭,并且很多鉴定是以单位出面的,根本无从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质证与认证活动。

  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容易迷信专家、迷信权威,将鉴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官”;加之鉴定事项专业性很强,审判人员受到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很难发现问题,在认证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优等证据。

  另一方面,我国诉讼法过于强调法官对于鉴定结论的职权性。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只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而不能自行委托鉴定。这与英美法系由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人是不同的。很显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占据着比较主动的地位,既然鉴定由司法机关决定并由其聘请,鉴定结论当然也就容易被采信了。

  但要注意的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开始实施,这一决定的基本宗旨是实行司法鉴定的社会化。公安、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鉴定机构。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鉴定人的选择有了自主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得拿到法庭上进行质证,然后由法官认证。

  ■专业问题由法官还是由鉴定专家说了算

  何:这里我们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法官能否对鉴定结论说“不”?也就是说,在专业问题上是由法官说了算还是由专家说了算?

  高:在多个鉴定结论并存的情况下,采信哪个鉴定结论当然是法官根据法庭质证情况说了算。法官对于结论不一致的多个鉴定结论如何采信,是根据其知识、经验、生活常识,再结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的选择。当然,一个技巧高明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会善于运用通俗的语言使法官信服你的观点,对法官的采信产生影响。

  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互相矛盾的鉴定结论,法官也许会建议当事人互相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就只会产生一个鉴定结论。当然,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假定当事人双方无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官即使发现其中有问题,也不能提出来,必须加以采信。也就是说,诉讼中追求的程序优先有时也许会遮蔽事实真相的发现。

  ■存在法官必须采纳鉴定结论的情形吗

  何:二位谈到法官在认证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上好像有冲突。高庭长说法官可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是卫平教授则告诉我们民事诉讼中只有一份鉴定,即使法官觉得有问题,也必须采信。怎么理解?

  张:为了避免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之嫌,体现审判的中立性,法官即使发现鉴定结论有问题,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指出,而只能从侧面提示当事人。比如法官可以说“被告,你有权对鉴定结论的几个方面提出疑问。”当然,由于双方都有律师,在对方一切诉讼行为均处于律师挑剔的眼光下,这种情形应当说是极少出现的。比如龚如心这个案子仅签名真伪的辩论即达37天之久,其间龚如心的律师指出王廷歆聘请的是外国专家,对中文书法不通,其结论不可靠。

  ■判决书是否都应该阐明判决理由

  何:我们注意到一种现象,内地法官采信某项证据,在判决书中并不说明理由,而龚如心这个案子一审判决有500多页,二审判决有250多页,基本上都是说明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问题。

  高:近些年来,法官在判决书中已经开始注重说理性。比如法院系统推出的模范法官宋鱼水,由于在判决书中注重说理性,往往能做到胜败双方皆服。一般来说,法官认证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口头认证和书面认证(也称裁判认证)。当庭认证更多的是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即某项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的大门,解决的是证据的采纳问题,多是口头认证。庭后认证则主要是对证据效力的认证,即某项证据有没有证明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解决的是证据的采信问题。有些证据往往在庭上不容易搞清楚,需要休庭后由合议庭甚至审委会进行认证。这种庭后所作的认证是通过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的。审判公开包括认证公开,因此判决书应当说明判决理由,包括采信不采信证据的理由。加强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

  ■是否应当实行证据的庭前交换

  何:在英美法系,某项证据是否采纳往往在审前进行,因为它有证据庭前交换制度。辛普森一案在审前控辩双方就DNA鉴定能否进入诉讼进行了辩论,双方同意进入诉讼后,辩方又对控方证据进行了多方质疑,最后由陪审团完成对证据的采信。

  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实行庭前法官主持下的证据开示,解决庭审中对抗双方证据突袭问题。我认为,这应当也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

  ■“环境证据”在诉讼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何:我们注意到,法官在一、二审及三审都不同程度地采信了“环境证据”。比如一、二审法官认定龚如心所持1990年遗嘱为假的依据在于,王德辉在该份遗嘱第二、第三页表达了对自己父母、兄弟姐妹的“失望”,禁止龚将遗产分与他们。最后一页,则仅有王对龚的一句表白“on life one love”一世一爱人。一、二审法官认为,王德辉一向家庭观念很强,与家人关系很好,应该不会说出对家人“失望”的话,而且王德辉经商多年,生活情调并不浪漫,不会写出“one life one love”这样情感过于直露的话。

  高:终审法官对三份遗嘱的取舍,环境证据对法官形成最后的确信也是有很大作用的。比如龚如心与丈夫婚后感情的情况、王德辉与王廷歆的关系变化情况等等。这对分析遗嘱发生逆变的原因,判断1990年遗嘱的真实性是有作用的。

  ■举证责任而不是鉴定结论决定了诉讼结果

  何:从举证责任来说,龚如心只需证明1990年遗嘱乃王德辉订立即可,原审法官要求龚如心举证推翻其所持遗嘱的多项疑点,确实有些不合理。

  高:龚如心这个案子终审改判有些出人意料。改判的理由并不是从鉴定结论应否采信入手,而是以举证责任为切入点。终审法院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王廷歆既然对儿媳龚如心所持遗嘱为假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证人谢炳炎尽管未能出庭作证及接受质证,但其生前提供的证词前后一致,称自己曾亲见王德辉在1990年遗嘱上签字并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证词清晰无可置疑。法官主要据此两点理由,终审推翻原判,裁定龚如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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