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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结案”两处违规破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0:55 人民网

  据媒体报道:“靖江法院执结千万元欠缴养老保险费案”。江苏靖江市(县级)辖区内的江苏省三江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三江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歇业多年,自2001年4月起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拖欠保险费及滞纳金1991万余元。该企业上百名退休工人因而不能如期领取退休养老金。该市劳动保障局向该公司下发监察行政决定书责令其缴纳所欠保险费未果,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江市法院受理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该公司的两处房产进行查封扣押。之后,有关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江公司以其两处建

筑面积共9254.07平方米的房产,作价19914542.49元,交靖江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抵偿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表面看来,这篇正面的报道是褒扬靖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强力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过,稍一深入琢磨,其中违规侵权之厉害就显现出来了。

  其一,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与所在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绑”在一起,是相当错误的。早在2000年4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最迟在2000年9月底之前,全部将差额缴拨结算方式改为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据笔者向江苏省劳动部门咨询,该省已于三年前就全部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所谓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即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企业脱钩,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与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否无涉。三江公司没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该企业上百名退休工人因而不能如期领取退休养老金”,说明靖江市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而是把退休人员作为征缴保险费的“人质”,企业不缴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发退休费。这是严重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侵犯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二,以房产抵偿养老保险费,严重违规。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在靖江法院主持下,有关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三江公司以其两处建筑作价抵偿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与“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之规定明显相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依法将其房产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补缴养老保险费。

  上述案例,对于靖江市有关机关和单位是个教训,也值得各地引以为鉴。数十年来,尤其是十年文革浩劫期间,我们一贯强调“只要方向路线对头,不怕方法手段过头”。这种恶习不彻底清除,法制社会就难以构建。想方设法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是对的,但不能程序和手段违法,在所完成的任务上留下“违法”的烙印。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然,“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就无从谈起,审判机关也就不可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不知法懂法,就难免正误不分,甚至将错谬的做法当作正面的经验宣传报道,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值得警醒的例子。还有一点,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法律义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责无旁贷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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