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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被烧成重伤一出租司机获赔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2:1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哈市出租车司机秦明在某修车厂修车时被烧成重伤。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修理厂和房屋承租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秦明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终身护理费等共50余万元。

  2003年10月9日,出租车司机秦明到某私人汽车修理厂修车,工人违反操作规范,引发火灾,秦明全身被大火包围了起来。秦明当即被送进医院自费治疗。4个多月后,秦明出
院,但因烧伤过于严重,秦明已面目全非,全身皮肤被烧变形。经鉴定,秦明98%%烧伤,属一级伤残,终身需两人护理。2004年9月秦明将修车厂厂主刘力、房屋承租人李秀和房主哈尔滨市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12月,哈尔滨市某公司与李秀签订了租房协议。然而,李秀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房屋,而是将它租给了刘力无照经营汽车修理厂。秦明被烧伤后,刘力、李秀均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刘力私自承租哈尔滨某公司房屋后,无照违法经营汽车修理厂,违反操作规范引发火灾,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李秀未经某公司允许擅自转租房屋且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为刘力违章作业提供了条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哈尔滨某公司与李秀签订合同后,疏于房屋的管理,对秦明的损害应负相应的补偿责任。该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刘力和李秀另诉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刘力赔偿秦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终身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共计50余万元,逾期不付由李秀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刘力、李秀执行不能时,由哈尔滨市某公司承担总额的30%%的补充清偿责任。

  判后,秦明、哈尔滨市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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