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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夫妻离婚彩礼纠纷多 本报记者 孙殿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2:16 生活报

  本报讯未达婚龄就按农村习俗摆婚宴结婚。二人生活在一起后,却因双方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2万元。10月19日,哈市松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作了相关判决。

  今年21岁的季光辉是哈市松北区的农民,经过媒人介绍,他认识了同村的女孩汪美丽。2004年,双方父母决定让季光辉和汪美丽结婚。但因为他们都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双方父母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为他们办婚礼。季光辉将彩礼等财物送给汪美丽家后,摆完婚宴两个人过起了夫妻生活。结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摩擦。今年10月,季光辉提出与汪美丽离婚。

  季光辉在诉讼中称,2004年9月,他与汪美丽开始了夫妻生活。结婚前,曾给汪美丽彩礼3万元。可是,结婚后,汪美丽经常对他实施暴力,致使他的身体多处受伤。季光辉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同时要求汪美丽返还彩礼2万元。汪美丽辩护称,自己与季光辉结婚前,季光辉只给了她16000元的生活费,并不是彩礼钱,不同意返还。

  松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时至今日,季光辉和汪美丽也未领取结婚证,认定他们是同居关系。而且庭审中,季光辉和汪美丽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季光辉给付汪美丽的16000元属于彩礼,应该返还。(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本报记者孙殿喜)

  民警说案:

  负责审理此案的松北区法院的法官李志兵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于同居后财产纠纷的明确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志兵说,目前在农村仍存在过彩礼的情况,而因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屡见不鲜。他同时告诫说,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势必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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