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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石峰区人大颁布规范性文件 推动民行检察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6:42 红网

  红网株洲11月3日讯(通讯员吴敏李辉谭俐)2005年10月27日,第二届株洲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法两家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并定于11月1日在株洲石峰区检察、法院正式实行,这一《办法》的出台保障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规范了基层检察院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增强了监督实效,促进了司法公正,这也是湖南省地方人大首次以规范文件形式就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在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中,提请抗诉办案周期长、效率低、检察建议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不具体、案源缺乏一直是制约民行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石峰区检察院,每年都要受理多起因不服法院执行阶段民事裁定的申诉,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没有抗诉权,于是对这一部分的监督往往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出现。加上检察建议的效力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对法院的监督就难以落到实处,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消极影响。石峰区检察院积极向当地人大反映民行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2005年8月,石峰区人大听取了检察院关于《开展民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后,认为检法两院在民行工作机制上尚不够协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提请抗诉的方式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办理,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裁判情况没有知情权。一方面群众不断到党委、人大、政府“明冤叫屈”,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民行申诉案件少,检察监督工作存在“找米下锅”的不正常现象,民行检察职能未能充分发挥。为此,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以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通过学习宁夏中宁等地的经验,起草了《关于加强检法两家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并印发“两院”征求意见,“两院”结合审判和检察业务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讨论后,于10月27日提交石峰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规定区检察院可以调阅法院当月结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案卷及法律文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的知情权,为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民行审判工作状态提供了可靠保障。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以直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起再审建议。此外,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案件、法官的司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案件裁决的情形也纳入了检察监督视线,检察院可以对此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扩大了民行监督范围。《办法》中还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后,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向先法院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财产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拓展了当事人申诉救济内容。为了强化检察监督实效,《办法》中还提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必须书面回复。区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人大常委会将派人员进行旁听。人大内司委还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审查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办法》实施后,石峰区检察院已经在法院一楼设置专门的“当事人申诉权利告知栏”,方便人民群众随时了解申诉条件和程序。每个月的26日至30日,检察院还将到法院专门办公室调阅该院当月办结的所有案件材料。

  (稿源:红网)

  (作者:吴敏李辉谭俐)

  (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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