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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他人钱财被盗 法院判决保管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16:43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1月3日电(张智全、朱薇)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好心替邻居保管钱财,谁知因钱被盗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无因保管合同纠纷公开宣判。

  原告李端英、温学均夫妇与二被告均系云阳县人和镇清凉村10组农民,两家关系历来十分亲密。2004年农历九月二十四,原告李端英和丈夫温学均为保管好家中的6万元现金,觉

得到住所处百余米远的储蓄所存钱十分麻烦,遂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后,交给年迈的温志远夫妇无偿保管。当时双方没有当面清点袋内保管物,李端英告知对方袋内装有现金6万元。温志远接收后,将保管物放置于二楼孙女卧室的一木箱内上了锁,并由自己保管钥匙。同年农历十月十三,原告取回现金4000元,余款放入原木箱中上锁后由温志远继续保管。

  3天后凌晨,被告刘世菊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存放原告现金木箱的锁不见了,其夫温志远也立即起床寻找,发现原告存放的现金被盗,天亮后二人将现金被盗的情况告诉了原告。原告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盗窃案成立,但因破案线索较少,至今未破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现金5.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接受原告声称内装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并放置于住房的二楼孙女卧室内的一口木箱内上锁予以保管,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由于原告明知二被告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而交其保管,对保管物被盗灭失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明知自己不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和能力,仍接受原告的委托,对其财物予以保管,导致保管物被盗灭失,具有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应适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二被告承担1/3损失的判决,即被告温志远和刘世菊夫妇赔偿两名原告现金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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