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死刑制度的社会公正仍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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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8:33 法制日报 |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明年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已增设刑三庭负责死刑复核案件,为此将增加数百名编制。笔者认为,由于死刑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仅仅是实现死刑制度中社会公正一个新的起点,实现死刑制度的社会公正仍须各级司法机关共同付出艰辛的努力。 首先,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实现个案公正、减少错杀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毕竟 仅仅是对一、二审裁决的审核,是建立在审判程序的基础之上的。最高法院为收回死刑复核增加了数百名的编制,但相对于全国有死刑管辖权的高、中级法院以及死刑案件总量而言数量仍然是有限的;以有限的资源达到防止错杀的目的,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对案件中争议焦点、存在疑点、难点较大的案件予以重点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二审死刑案件的质量不仅仅不能降低,恰恰相反,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对于一、二审的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行使一、二审审判权的法官认真履行职能,尤其是二审法官履行好对一审案件的审级监督权,通过两次独立的审判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疑点、难点都充分地描绘清楚,这样才能够使得最高法院在行使复核权时,对案件争议焦点和对疑难、复杂案件予以重点审查,使得最高法院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佳的效益。因此,即便是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它仍然需要最高法院和高、中三级法院刑事法官都能够切实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需要三级法院和刑事法官的共同努力。其次,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刑事嫌疑(被告人)既具有实体上不被冤枉的权利之外,还具有各种诉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程序上的权利;从近几年媒体所报道的一些案件来看,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被告)人各种诉讼权利屡屡被侵犯,这也是造成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保护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诉讼权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复核程序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因此,在复核程序之中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但是,现有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之中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固然重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加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因此,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首先应当探索和建立在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比如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保障、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律师依法行使职权时的各种权利如何得到充分保障等等。另外,高法院的法官还应当在综合案件的各种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以复核程序发现并且减少错案的发生的目的。 再次,被告人不被错杀、冤杀系对司法机关的最为基本的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死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公正的问题,即在把握量刑标准时应当尽可能地做到相对公正,这样才能够构建起司法机关的权威。目前由各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由于各高级法院在把握量刑标准时存在很大地差异,从而造成了全国范围内量刑的不统一。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复核权后,无疑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量刑标准,最大限度地实现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公正。因此,相对于防止错杀,实现死刑实施中的社会公正对于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行使复核权时,只有参照和借鉴此类案件已有的生效裁决,对于以前案件中影响量刑标准的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与本案的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再得出本案是否适用死刑的判断,才能够准确把握量刑的标准,这就需要复核法官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付出艰辛的努力。因此,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权后,法官不仅仅要通过复核程序防止错杀,还应当通过复核程序实现执行死刑制度中的社会相对公正。 综上,笔者认为,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防止错杀、保护被告人的各种权利以及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系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但同时,由于死刑制度涉及到司法体制的各种方面、各种环节,因此实现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仍须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无论对于最高法院行使复核权的法官,还是对于具有死刑管辖权的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都需要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付出艰辛的劳动,最终实现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仍然任道而道远。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