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制度化保证尚未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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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08:33 法制日报 |
破产法、担保法亟待修改 金融机构破产法律需要制定 加强征信立法成为打击金融欺诈的当务之急
本网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辛红 国家证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今天举办的“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说:“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化保证尚未实现。从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来看,法律环境不完善的代价是高昂的,已直接威胁到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央行副行长苏宁认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环境应该在产权、债券、物权等基础法律关系方面界定清晰,保护充分。比如破产法,这部20多年前制定的法律,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现在体制变了,许多国有企业已改制为公司,破产法就亟需完善。 他建议破产法修改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企业破产清偿的权利。在完善担保法方面,则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并将动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等也纳入担保物范围,使担保确实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在完善专利法方面,应将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以专利等形式加以有效保护。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出当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他说,我国至今仍没有具体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定,2001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亟待修改,自然人的破产问题也亟需提上立法议程,银行已经大量开办的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业务亟需提供法律保障。 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和加强征信立法也成为打击金融欺诈的当务之急。当前社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金融诈骗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贷的现象比较严重,加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现有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有关挪用客户资金犯罪、贷款诈骗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及洗钱犯罪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难以对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有效打击,也有必要进行修改。 此外,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也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尽管目前在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行为方面有一些法规和规章,但从法律层面看,一些关键的法律制度的缺失对不良资产回收造成消极影响,如保护债权人的破产法尚未出台、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法律效力不高等。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