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若明受贿犯罪获刑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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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2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曾祥生王焰明袁玉敏姜恒 宁波晚报讯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金若明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8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查明:现年49岁的金若明原系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曾任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局长、管委会副主任。自2003年初至2005年2月期间,金若明利用担任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招商引资、转让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务之便,为宁波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某鞋业有限公司、大榭某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大榭开发区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款支付、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于事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银行卡等,共计人民币86.5万元。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金若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