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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婚生儿子两度走上法庭向父索要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20:17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1月4日电(胡苑玮、朱薇)年仅12岁的晓晓(化名)已经两次走上法庭,为的只是向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近日,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宗抚养费纠纷案件。

  1993年12月31日,余元芬与被告卢新增非婚生育子女晓晓。晓晓出生后,卢新增不履行抚养义务。于是,1995年晓晓将卢新增告上法庭,向非婚父亲索要抚养费。原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晓晓由母亲余元芬抚养,卢新增一次性给付晓晓抚育费10200元。此后,卢新

增一次性将晓晓的抚育费10200元付给了余元芬。余元芬用此款支付了她与卢新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罚款5850元、支付了律师费1675元、支付了晓晓1998年秋期至今的学杂费2212元,余款已全部用于晓晓的生活费和医药费等。

  现年61岁的卢新增是涪陵区某单位退休工人,现退休工资为578元,卢新增的其余三子女已独自成家,与卢新增分居生活,卢新增已无其他经济负担。为抚养晓晓,生活困难的余元芬与卢新增协商无果,晓晓于2005年9月9日再次到法院状告生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新增是晓晓的生父,卢新增有抚养、教育晓晓的义务,依法应当负担晓晓必要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一部分。虽然卢新增已按照原民事判决书实际履行了给付晓晓抚育费10200元的义务,但该款的5850元实际已用于卢新增与余元芬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1675元已实际用于卢新增与余元芬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费,没有真正用于抚养晓晓。但近10年来,随着物价以及晓晓年龄的增长,其教育所需费用的增加,原判决确定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数额已不足以维持被抚养人实际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同时,晓晓的母亲余元芬生活较为困难,而卢新增现已无任何生活负担,且有固定收入,故晓晓的适当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规定,判决由卢新增从200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晓晓抚育费100元,给付至晓晓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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