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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子证奸”:法治不堪承受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0:06 红网

  “产子证奸”,就是指妇女被强奸后为证实自己确实被强奸或指控犯罪嫌疑人,自愿或被迫让自己生下强奸犯罪嫌疑人的小孩,再通过对小孩进行相关的亲子鉴定的现象或行为。“产子证奸”不但给强奸事件中的被害妇女造成更严重、更持久的创伤,而且由于该小孩的出生给社会造成更深远的创伤。为了被害妇女,为了法治,为了社会的和谐,有必要改变“产子证奸”这种行为模式或社会思考方式。

  一、社会之痛:“产子证奸”屡见于网络报道上

  近些年,笔者不经意间发现网络报道中竟有如此之多“产子证奸”现象:

  报道之一:16岁的英子(化名)脸色苍白,她不时看看睡在自己身旁的婴儿,表情显得十分无奈。10月29日,英子在贵州贵定县某医院里产下了一个女婴,忍辱负重的走到今天,英子全是为了将强奸自己的凶徒绳之以法。 11月1日,贵定县公安局表示,将尽快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让此案水落石出。(据《贵州都市报》2005年11月2日)

  报道之二:几天前,17岁女孩阿丹发现自己肚子在不停地长大的异常情况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怀孕7个月了。她向家人透露:怀孕是因7个月前被强奸所致。之后,她向警方报案。由于案发时间隔得太长,警方难以取证。 阿丹表示,她准备提取婴儿的DNA起诉强奸者。(《南国都市报》2005年7月16日)

  报道之三:定西某农村年仅17岁的少女素素,被同村在城里开羊肉馆的老乡叫到城里帮忙,谁知老乡竟然乘机将素素强奸,并导致素素怀孕。素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自己害怕又害羞,每次遭马林强奸后自己第二天就将内裤洗干净了。现在能证明马林强奸自己的唯一证据就是肚子中的胎儿,为了惩治马林,她将一直保留胎儿,直至马林归案并做完亲子鉴定。素素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将马林抓获,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兰州晨报》2004年12月06日)

  报道之四:安徽省界首市15岁少女梅子(化名)面对罪犯的万般抵赖,愤然生下非婚子,凭DNA鉴定告倒了强奸她的王涛。此案引起了当地人大、妇联、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沉重思考。(《中国青年报》2001年04月27日)

  二、“产子证奸”:社会不堪承受之痛

  (一)强奸犯罪事件给被害妇女造成严重的伤害

  强奸犯罪,是指犯罪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同妇女性交的行为。由于强奸犯罪不仅给被害妇女本人在肉体与精神两方面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也会给被害人家庭与亲友带来间接的伤害。因此,世界各国历来都把强奸这种传统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并且对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与此同时,对于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被强奸的被害妇女,作为被害人,除了在犯罪事件中可能遭到肌体直接受伤之处,而且在犯罪事件过程中及犯罪事件发生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将不得不遭遇前所未经历过的自尊心受损而感到的精神压抑、因自觉名誉受损而怕见生人、因强奸而家庭关系失和等各种不良反映。因为,强奸犯罪给其带来的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创伤;这种心理上的创伤所产生的苦痛,比强奸事件给其肉体上所带来的创伤更严重、更持久,尤其是在我们这个有着长期封建历史传统的社会里。

  (二)“产子证奸”给被害妇女造成二次伤害

  所谓二次伤害,是指犯罪事件的被害人,由于司法制度或社会文化传统等各种原因,受到了更严重的伤害。

  “产子证奸”现象的存在,使得被强奸的妇女不得不面对其被强奸的直接后果——产下自己与强奸犯罪嫌疑人的小孩;而且在更长的抚育小孩过程中,无法逃避或忘掉被强奸的惨痛记忆。这段产子和抚养小孩的过程,延长了被害妇女的痛苦期。

  (三)“产子证奸”给社会造成更深远的伤害

  “产子证奸”给社会带来更深远的创伤,这主要体现在那被强奸妇女所生下的小孩身上。利用被害妇女的“产子”作为鉴定的检材,不同于那些“抽取血液”等其它人身或人体组织等鉴定的检材;那些血液或毛发等人体检材被提取后,对社会并不必然地带来深远影响,而生下来的孩子却是一个生命的个体。这个“不期而至”的生命,将在社会上成活、发展;但在其生而具来的“原罪”,将注定其成长不会是一路平安的过程:首先,他给其母亲带来沉重的生活压力——其出生之际就是其生父被定罪之时,其母亲将不得不独自承担抚养他的责任和压力,在单亲家庭里的孩子犯罪率非常高;其次,由于其出身问题,他的成长过程将充满坎坷——社会的岐视将长期伴随他的成长。

  三、“产子证奸”:不是法治所必须承受之痛

  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调整过程中占据近乎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们在处理与自己有关联的事务时自觉依据法定程序和实体法律的规定。法治与人治相对,较人治具有能节省交易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和稳定社会秩序等特点;因此,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历史选择的必然。当然,任何事物都是有代价的,实行法治也要求社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法治的代价。法治的代价,主要表现为:一是法治所需要的直接成本,如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所需要的花费;法治并不必然等同于高效率;法治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排除个案中的实体不正义等。

  被害妇女在被强奸后,能够选择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而不是私力复仇或忍气吞声等其它方式来处理被强奸事宜表明其对法律、法治的信任。可是,如果她发现遵循法治与法律给她带来的却是更剧烈、持久的痛苦,社会也发现这种遵循法治的“产子证奸”现象所造成的创伤更甚于强奸本身,则人们无法不对“产子证奸”行为或现象产生疑惑:产子证奸真的是法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吗?有没有其它方式来替代产子证奸这种方式以减少其给被害妇女及社会造成的苦痛?

  强奸犯罪是犯罪人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证实强奸犯罪是否发生或强奸罪名是否成立,需要证实两个问题。一是性交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二是该性交行为是否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产子证奸只能证实性交行为已经发生,却无助于证实该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一结论会让那些坚持“产子证奸”观点的人一次惊醒:即使“产子证奸”的鉴定结论证实了某妇女所生的小孩同某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有某种亲子联系,仍不必然能够证实强奸罪名成立,何况强奸也并不必然能导致被害妇女“产子”。

  因此,为了被害妇女的利益,为了法治,也为了社会和谐,必须转换思路,改变这种“产子证奸”的行为模式或思路已经成为唯一选择了。

  (稿源:红网)

  (作者:姜南)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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