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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留”给七旬老妪一个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2: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秦法实习记者褚燕娟记者殷文静)73岁的尹老太,最近接二连三遭受打击。今年7月,一起共同生活八年的“老伴”徐某离开了她,还没有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的尹老太,又被“老伴”的儿子徐某告上法院,要求她搬出其父亲的家。昨天,南京市秦淮法院审结此案。

  9年前,尹老太经人介绍与徐老汉相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感情已经到了谈婚论

嫁的地步,尹老太便回户口原籍地开取结婚证明,“老两口”很开心地照了结婚照,准备领取结婚证,后因子女反对等原因没有办成结婚登记,但双方仍一直共同生活,相互依赖。今年7月,徐老汉因病去世,8月1日,徐老汉之子徐某到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办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取得三条营24号-6房屋的承租权。8月24日,徐某诉至秦淮区法院要求尹老太搬出。

  审理中,原告徐某认为,自己是三条营24号-6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尹老太只是父亲雇用的保姆,父亲现已去世,尹老太再居住该房侵犯了自己的承租权。被告尹老太则认为,自己是经人介绍与其父亲相识恋爱,只是由于徐老汉子女的反对干涉,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了9年,自己一直照料徐老汉的生活。现老伴已去世,其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住所,要求继续居住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老太与徐老汉未领取结婚证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同居前承租的公房在承租人去世后同居人是否享有使用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采取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现尹老太年事已高,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住所,保障其起码的居住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及社会道德规范之要求。原告徐某虽享有本市三条营24号-6房屋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现尹老太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迁让条件,按照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负责审理该案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陶庭长认为,这起因老年人同居而引发的房屋迁让案件在当前老年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而老年人再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子女和社会的干扰,导致了老年人同居现象比较普遍。但由于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和合法婚姻期间的财产保护的规定大不相同,老年人同居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且此类纠纷一般处理难度较大,不利于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05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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