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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张借条员工担上12万拖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2: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日前,泰兴市民黄先生向本报热线025-84629110反映,他在当地一家药品厂担任销售员期间,因为购买单位拖欠货款迟迟不给,单位竟将他给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黄先生承担高达12万余元的拖欠货款,“无缘无故背上这么多债务,”黄先生感到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

  据黄先生介绍,他是泰兴市一家药品厂的销售员,2002年元月他与药品厂签订了正

式的销售责任制合同。2003年,单位发现在黄先生工作的两年时间内,曾经销售了一批药品,药品总价12.86万余元,购货单位一直拖欠这笔货款。随后,药品厂告诉黄先生,为了统计购货单位的欠款,厂里制作了一份格式借条并要求黄先生签字确认,黄先生没做多想,当即在借条上签了名。然而没多久,药品厂凭着有黄先生签字的这张借条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货款。当地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黄先生给付药品厂11.1万余元的货款。手里拿着一审的判决结果,黄先生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当初在借条上留下的签名,现在竟成了药品厂状告自己的证据。

  高达12万元的欠款是否应由黄先生承担?药品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记者拨通了本报读者法律维权热线025-84548296,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答复,黄先生作为药品厂的销售员,与药品厂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黄先生在为药品厂销售药品的行为应属于履行药品厂的职务行为,因此而产生的购货单位的欠款应由药品厂承担。昨天,记者获悉,黄先生已经上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药品厂的起诉。本报记者张易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05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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