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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优抚优待办法出台 烈士子女入学优先接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4:1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记者何春中)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实行《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以保障因公致残、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

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各类优抚对象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和各项助学贷款,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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