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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村酒吧街砍人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8:25 南方都市报

  芳村酒吧街砍人案一审判决

  10名保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分别被判3-6年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

  2004年9月4日凌晨2时左右,芳村酒吧街保安在维持酒吧街治安秩序时,与酒吧街致香居酒楼、本色Ⅱ酒吧的“看场人员”发生冲突。古庆武(另案处理)和雷红军得知此事后决意报复,组织王蔚林等60余名保安,由王蔚林携带消防斧、其他人手持铁水管前往致香居酒楼赶走食客,砸烂致香居酒楼桌椅、电视机、热水器等物,并追砍、围殴许某等人,致使许某等重伤,韩某等轻伤。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前日,荔湾区法院对芳村酒吧街砍人案(本报广州新闻曾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宣判,法院查明酒吧60余名保安,携带消防斧、铁水管等公然到酒楼砍伤5人,并砸烂酒楼,认定涉嫌砍人的10名保安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并分别判处3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4日凌晨2时左右,芳村酒吧街保安在维持酒吧街治安秩序时,与酒吧街致香居酒楼、本色Ⅱ酒吧的“看场人员”发生冲突。谷庆武(另案处理)和雷红军得知此事后决意报复,两人组织王蔚林等60余名保安,由王蔚林携带消防斧、其他人手持铁水管前往致香居酒楼赶走食客,砸烂致香居酒楼桌椅、电视机、热水器等物,并与许某、韩某、麦某、石某一伙殴斗。雷红军等人追砍许某一伙到本色Ⅱ酒吧停车场内继续围殴,致使许某等两人重伤,韩某等3人轻伤。之后,雷红军等人又冲到本色Ⅱ酒吧砸烂玻璃饰面等物。

  法院认为,雷红军实施这次犯罪一开始是为了日后能更好地处理酒吧街的治安问题,且迫于保安人员的众愤,故而采用了过激、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错误手段,虽罪无可恕,但主观恶性相对一般的首要分子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雷红军、王蔚林、阳歆学、王仁涛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雷红军有期徒刑6年,王蔚林有期徒刑5年,阳歆学、王仁涛有期徒刑各4年。谭梅芳、江国生、阳国光、廖仲伟、牛得欣、史国军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谭梅芳、江国生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其他人有期徒刑3年。

  此外,法院判决雷红军、王蔚林、阳歆学、王仁涛共同赔偿受害人许某、吴某、韩某、麦某、石某医疗费等共计149262.99元,他们所在物业公司对该赔偿负连带责任。

  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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