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云山捕猎最高可罚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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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焦向阳 通讯员穗仁宣)到白云山取水自用,对于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在处罚上应区分,对个人取水自用要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要方式,对于拒不改正的,再根据情节给予最低20元最高50元的处罚! 昨天上午,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而在表决前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交的表决稿中,出现了多处修改。 记者在表决稿中发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表水”的字眼。但对“取用”这个行为没有给予明确定义,也就是说市民比较关心的“在山上取水饮用”还是“故意携带工具将水取离白云山”这两种行为并没有给予界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也认为,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更应禁止区域内单位取用山水。据此,法制委员会在表决稿中特意对单位取地表水自用的行为与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区分,并分别设定处罚,最终确定“个人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取用地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取地表水自用的,应当予以劝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杀工具,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捕捉、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此外,法制委员会确定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公布主体应为市人民政府。(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