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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 购房“补偿协议”须慎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47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1月4日专电(孙娟、张兴军)开发商延迟交房、办证已经成了不少购房者的心病,日前郑州市就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延迟交房引发的业主维权案件。然而在十多名联名上诉的业主中,仅有三分之一的人获得了开发商的违约赔偿金,剩下的业主因为曾和开发商签订过购房“补偿协议”,维权出现困难。有关人士就此提醒,购房者一定要看清“补偿协议”中的条款,慎重签约。

  据业主王先生介绍,他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下了位于郑州市航海路上的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必须在2004年7月28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但开发商推迟了两个多月才交付房子。而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的,开发商应支付日赔偿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另一名业主谭先生在起诉状中称,开发商不但延迟交房,至今还没给他办房产证,为此他要求开发商不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也应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按照合同规定,逾期40天开发商仍不能办好房产证的,按照全部房款的0.5%进行一次性赔偿,为此两项违约金高达12000余元。据悉,17名业主起诉索赔的金额共计11万余元。

  在法庭上,开发商代理人承认延迟交房属实,但同时又辩称,在17户起诉的业主中,有10户曾和开发商签订过“补偿协议”,且开发商也曾给予过一次性补偿,因此他们无权索要违约金。

  据了解,业主们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补偿协议”内容如下:自交房之日起到目前,您在水、电、气、暖等所有遗留问题,经过公司商议将给业主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为:从交房到2005年4月30日,物业费由开发商交纳……开发商代理律师由此指出,“补偿协议”上面所写的水、电、气、暖等所有遗留问题包括延迟交房问题。

  随后记者获悉,在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的情况下,6名没有签订过“补偿协议”的业主,已和开发商进行了庭下和解,并最终获得了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对于那些签订过“补偿协议”的业主,开发商则始终坚持不愿赔偿,并表示等待法院判决。

  对此,业主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补偿协议”的主题是物业费用,不能代替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位律师同时表示不很乐观。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签订有关“补偿协议”或者“赔偿条款”时,切记看清、问清补偿包含什么内容,尤其要注意“等”字的实际意义,以尽量避免跌入类似“合同陷阱”。同时,法院还提醒购房人,在购房签约时要注意约定开发商违约时的罚则,明确自己的意见,以便在开发商违约时按合同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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