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燃油费”勿忘索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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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3:28 信息时报 |
2005年11月15日起,广州市出租汽车将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为规范出租车行业收费的开票行为,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对出租车司机收取燃油附加费开发票的种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市地税局出台的文件规定,从11月15日起,凡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在收取乘客缴纳的1元燃油附加费时,统一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费 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出租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收款凭证。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王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