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社保费缴少了 单位负责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6:00 重庆时报

  

社保费缴少了 单位负责赔(图)

  时报图形李媛媛制本报讯(记者林克勇)用人单位该办社会保险的却不办,或是参保了却少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今后,这些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制约。近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处理“意见”规定: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逾期仍不补缴保险费的,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少报缴费工资单位负责赔

  一直以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处理意见。该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因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负责赔偿。

  瞒报工资按日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到参保地补报参保人员和补缴保险费,并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分次按计划补缴。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缴的参保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未登记的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接到投诉后,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应参保的人数和缴费总额,并提交征收机关征缴。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可按两种方式处理:劳动者提出补办和补缴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向经办机构补办、补缴,补缴的数额应与劳动者共同核实,并经本人签字认可;参保单位采取伪造、变造或故意毁灭相关材料,以及拒不整改其违规行为的,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处理。

  终止关系超两年单位可不补缴

  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保险费;若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的,则不予受理。

  单位倒闭者将不受理投诉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部门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