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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亟待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9:48 法制日报

  理论研究

  李江泓

  17岁的小军和小明(均为化名)都是北京市西城区两所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他们原本是老师眼中的优等生,父母心中的好孩子,但却因为在某网吧偷窃了两块价值1000多元

的电脑内存条而被警方拘留审查,后被移送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小军和小明应该为自己的偷盗行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但是后来他们俩通过做义工和社区劳动等形式的社区矫正,被免于起诉,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将来的生活不会受到这次盗窃行为的影响,他们会一如既往地读书与就业。

  这就是北京地区首次启动的“对少年疑犯,未审判先矫正”的司法尝试。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目前对社区矫正的定性是,一种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社区矫正的优越性很多,它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缓解监狱羁押犯人的压力,达到行刑经济化的效果;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进程,维护社会安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而且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率高,犯罪情节一般重于初次犯罪。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需进一步完善以下几点:

  一、明确社区矫正适用条件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仅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并未具体规定适用条件,笔者以为,适用社区矫正应包括4个要件:(1)适用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2)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环境状况和犯罪人的个体因素,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危害社会安全;(3)犯罪人已经认罪;(4)得到被害人或公诉机关的认可。

  二、完善刑罚制度体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在立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缺失。应尽快完善我国刑罚制度体系,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外,还应将接受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改造作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几种刑罚的前提,并将社区矫正作为暂缓不起诉制度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

  三、规范社区矫正内容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以为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劳动。未成年人犯罪中,多数是在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作祟下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应通过安排其每月参加一定时间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来予以矫治,改掉其不良思想和行为,并进行监督考核。(2)心理疏导。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就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心理疏导,因此应当聘请心理医生,为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疏导、医治心理疾病,帮助其树立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信心。(3)保障生活。有资料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因此,对于没人管的未成年犯罪人,应由社区(街道)托管,为其创造基本的食宿等生活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4)就学就业。未成年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应创造条件促进其就学与就业,以使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尚属于起步阶段,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探讨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同时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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