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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法调整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9:48 法制日报

  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条规定结合第3条和第45条第3款等相关条款可知,法官亦被纳入这个序列范围,笔者认为,这非常不妥。实际上,世界各国普遍严格区分司法官与行政官员,这源于法官与行政官员之间的诸多性质差异。

  其一,能动性是行政的重要属性。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政府应当积极解决社会中

出现的问题,主动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法官则在纠纷裁决中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司法机关只能在纠纷发生并已诉至法院后,才能通过介入案件审理来处理社会公务事务,被动、消极成为法官职业的基本特征。

  其二,公务员有严格的科层体制。首长负责制为现代行政所认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成为每一个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官的职业要求则迥异于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法官法也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而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

  其三,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接受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其身份及任职得到国家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此,法官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最后,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选任及职级序列都已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诸如,担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官的十二级序列,以及法官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等等。此类规定都与公务员的管理大相径庭。

  总之,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法,实质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势必会弱化审判独立性,给行政干预司法留下了隐患。因此,公务员法不宜将法官列入公务员范围。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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