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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让人交得不情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0:2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围绕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是否合法,广告公司与城管局对簿公堂。

  广告商告了城管局

  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受客户委托,欲于奉化市西坞街道前张村、塘家塔村、亭山村三地设置4座T型广告牌,并于2004年8月13日向奉化市规划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在同三线高速西坞段公路两侧设置T型广告的报告》,请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许可证。8月16日规划局在该报告的处理单中签署了“广告审批已委托城管局,转城管局”的意见,而城管局一直未予办理。海王星公司鉴于与客户的合同,为商业信誉考虑,于今年6月30日向奉化城管局支付了3.2万元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但因感到城管局出具的广告设施设置权使用合同内容明显有失公允,当时未在合同上签字。7月1日,奉化规划局签署同意意见。此后因其他事由,海王星公司于今年9月3日状告奉化城管局,认为其收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属滥用行政职权,违法收费。

  双方意见针锋相对

  作为海王星公司特别代理人的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罗杰律师认为,奉化城管局既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亦非事件中广告设置地产权所有人,依法无权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他告诉记者,在收取了3.2万元“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后,奉化城管局既没有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在广告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而奉化城管局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他们认为,城管局和海王星公司广告设施设置权使用合同关系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既符合奉化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是全国各地的通行做法。9月23日,奉化法院裁定驳回海王星公司的起诉,海王星公司不服,已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已于本月1日进行了法庭调查。

  “出让金”该不该收?

  海王星公司董事长童先生认为,在设置广告时,他们已支付了当地村庄的土地租赁费等费用,再交“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实在难以接受。童先生说,公司曾经在杭甬高速、甬临线等沿线其他县、市设置同样的户外广告媒体,不需向任何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行政许可的费用,最快用1天时间、最慢20来天就可办成有关审批手续。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教授认为,广告经营权与构筑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公共设施如桥梁、人行天桥等,属于政府所有,在这些建筑物上发布广告,由政府拍卖资源或收取出让金,有法可据,但对在非公共资源上设置广告的权利进行拍卖或有偿出让,《广告法》和《拍卖法》都无规定,该广告经营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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