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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案结事了 北京朝阳区法院创新调解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1: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牛爱民、李松、李煦)

  社会和谐需“和风细雨” 庭外和解“案结事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模式

  作为全国收案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调解人和调解环境方面大胆创新,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卓有成效的调解主体多元化和调解环境人性化的“庭外和解”模式,使许多矛盾纠纷在“和风细雨”的调解环境中“化干戈为玉帛”,不但缓解了日益增多的诉讼带来的审判压力,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诉讼数量剧增困扰基层法院

  数据显示,从去年12月底至今年9月中旬,朝阳法院的立案数达43012件,收案数量是北京全市法院系统的1/6,相当国内某些省份全省的案件总量。

  据朝阳法院副院长夏俭军介绍,法院收案中,不少是物业费、供暖费的小纠纷,这类案件形式一致、实体相似、判决相同,但数量不少。他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有两家邻居,甲家的孩子爬上乙家的房,踩碎了房上的瓦。乙家把甲家告上了法庭,索赔32块瓦。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的最后陈述等所有该走的法律程序,历时4个月,法庭作出判决:甲家赔偿乙家7块瓦。

  “这种现象表明大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夏俭军认为,“但我们又遗憾地看到,法院不得不抽出精力来审理那些本来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小纠纷。”

  “当事人为了一些小纠纷,甚至为了出一口气,动辄就打官司,甚至打‘一元钱官司’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的一位女法官也有同感,“法院并不提倡这种做法。小纠纷打官司,对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这些案值很小的小纠纷官司,其诉讼成本却很高,这也是对本来就稀缺的审判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

  三种“庭外和解”力求“案结事了”

  2004年以来,朝阳法院打破常规的法官调解单一模式,引入特邀调解员和律师调解,由此形成了特邀调解员调解、律师和解、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三种“庭外和解”新模式。这不但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更重要的是使纠纷既能“了案”,也能“了事”,双方都不伤和气,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真正化解。

  夏俭军介绍,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是指聘请调解员参与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这些特邀调解员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独立调解民事诉讼案件,也可辅助法官进行调解,目的是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个人专长、威信和影响。

  律师和解则是指所受理案件当事人双方分别聘请的代理律师,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官商请,由双方律师出面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主要是调动双方律师“居中”的积极性,发挥专职律师资源,实行“依法”和解案件。

  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是指案件自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开庭审理前,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经法官授权主持调解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着眼点是将庭前准备工作与调解工作相结合。突出的是依法分清是非,明释法律适用。能调解则调解,解不了的则为开庭做好准备。

  51个“和解室”突出“家”的主题

  舒适美观的桌椅沙发、赏心悦目的装饰画、色彩缤纷的灯饰、生机盎然的植物……这不是哪个商品房的样板间,而是朝阳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建成的“和解室”。

  为了配合庭外和解的新模式,朝阳区法院设立了51个专门给当事人调解纠纷用的“和解室”。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案件、双方律师主持进行的庭外和解以及法官助理在开庭前主持的调解,都可以在“和解室”里进行,其目的是要在开庭前力争将矛盾化解。

  记者注意到,朝阳法院的“和解室”里,除了墙上挂有古色古香的壁画,画上有一个大大的“家”字外,还专门放置了三个可爱的、具有深刻寓意的“小摆件”:老头儿老太太的卡通像摆件,其寓意赡养老人让父母安度晚年是儿女的义务;两个小人儿亲吻的造型摆件,是提醒那些想离婚的夫妻,不要忘了当初甜蜜的爱情;童男童女形象的摆件,是告诉作为爸爸妈妈们的当事人,抚育孩子是他们的天职。

  一个首次进“和解室”的当事人感叹道:“这里就像在自己家的客厅里谈事,一点也不像在威严的法庭里那么紧张,心情特别放松。”

  各界人士:应在全社会健全纠纷调解机制

  朝阳法院创新探索的三种“庭外和解”模式,使该法院处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更加丰富,不仅减轻了法院办案压力,节约了社会资源,也通过事前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应该让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社会和谐离不开明辨事理的官司,却更需这样‘和风细雨’般的调解。”朝阳法院的一位法官说,“新机制运行以来,当事人在法院里相峙而进却相拥而出已是越来越多。”

  “遇到类似案件,以往一般都是由法院的诉讼人员来调解纠纷,但是和特邀调解员及律师相比,当事人对于他们信任程度低一些,而且特邀调解员和律师长期在基层从事调解工作,对于邻里纠纷、离婚或遗产继承等官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比起法院的诉讼人员来说更切合实际。”一位当事人对法官说出了心里话。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评价说:“与打官司相比,和解结案的案件没有上诉环节,执行起来也很顺利。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协议,可以避免新矛盾的产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使冲突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北京大学教授潘剑峰和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也认为,朝阳区法院的做法,无疑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法院更好地调处社会矛盾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也与西方国家近年来对于诉讼和解和非诉讼和解互动研究和改革的趋势相契合,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了现实的素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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