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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药品将于11月20日起执行新的临时零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12:23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林馥盛)近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价部门市场价格调查所收集情况,对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头孢米诺、诺氟沙星、更昔洛韦、复方对乙酰氨基酚Ⅱ、异氟烷、复方氨基酸18AA、地尔硫、川芎嗪、克拉霉素等10种共16个规格药品定出新的临时零售价格,将于11月20日起执行。

  据介绍,此次下达临时零售价格的10种药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暂由省级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以及我省医保增列的药品。为方便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在国家和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我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不超过物价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同规格仿制药品以前下达的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新临时售价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黄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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